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履行以下义务: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价格及其优惠、提供方式、售后服务等。
法律主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时间是1993年10月31日。1993年10月31日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通过该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后又经3次修订。
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法律主观:我国 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现行法律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
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规定的内容
1、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3、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