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优生优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等。这些原则为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依据。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行政处分**: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 - **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七章 解释与实施 - **解释权**:由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条例的解释。- **施行日期**: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精简和压缩后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多项修订,内容涉及举报机制、生育规定、社会保障、优待奖励等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多项修订,内容涉及举报机制、生育规定、社会保障、优待奖励等多个方面,旨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行政处分**:对公职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流动人口管理 - **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七章 解释与实施 - **解释权**:由省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条例的解释。- **施行日期**: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精简和压缩后的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内容。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安徽省为促进人口和谐发展、保障计划生育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六章三十条,涵盖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个方面。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相关定义。
对于符合国家和湖南省计生政策规定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女方享有158天产假,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