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2、法律主观:普通农田可以用来种植果树,但是应当注意保护土地。法律规定,农民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普通农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法律客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如果在耕地上建的房子没有相关建房许可的证件,那就属于违章搭建,就应该去相关管理部门去补办相关的建房许可证件。及时的补办这些证件,才不会被拆除。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闲置费。
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窑烧砖、挖沙取土,新建厂房住宅、开挖鱼塘等。第八条 国家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农村公共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征用、使用农村土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 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