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的内容
1、减持条件 新规对大股东减持股份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包括持股期限、减持数量以及减持方式等。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必须满足规定的持股期限,且每次减持的数量和方式也需要符合规定。此外,大股东还需确保其减持行为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2、减持新规只是对减持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一般情况下,股东减持受到许多约束,例如持有原始股的关键股东在减持时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减持受到一系列限制,如股权质押、重大事项期间、股份冻结等特殊情况下,禁止进行减持。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在受到证监会调查、交易所谴责等敏感时期,减持股份更是严格受限。一旦违规,将面临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严重违规者将由证监会介入调查。
原始股东减持规定
法律分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大股东及原始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总股本的1%和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二,董监高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
法律分析:大小非减持优惠方案(按地税90%奖励计算)(实际个人只交税20%-20%×40%×90%18%)(个人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大小非减持、原始股减持、抛售员工股、高管离职卖股票)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股东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抄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大股东减持新规细则
1、减持条件 新规对大股东减持股份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包括持股期限、减持数量以及减持方式等。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必须满足规定的持股期限,且每次减持的数量和方式也需要符合规定。此外,大股东还需确保其减持行为不会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2、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法律分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破发 就是指股票价格跌破发行价,通常是指上市当天或初期阶段跌破发行价。
5、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减持新规全文细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法律分析: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大股东减持新规细则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减持的条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通过严格的监管措施和处罚力度,新规有望有效遏制大股东滥用减持权利的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4、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减持新规 【1】持有特定股份的固定,无论持股比例是多少,在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的,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大股东及原始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总股本的1%和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二,董监高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每三个月只能减持1%,一年最大减持4%。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1、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大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大股东需要向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提交减持计划,并说明减持的原因、数量、方式等。然后,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所会对减持计划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最后,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逐步减持,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分析: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