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方式...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故A错误。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本题是对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考查,属于识记型知识点,考生记住即可。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